實驗室需要進行強制檢定的儀器設備,應依據市場監管總局文件(文件號:2019年第48號) 附錄《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》中規定。
列入《目錄》且監管方式為:V(強制檢定)和P+V(型式批準+強制檢定)的計量器具,需要:
1、使用中應接受強制檢定;
2、其他計量器具不再實施強制檢定;
3、使用者可自行選擇非強制檢定或者校準的方式,保證量值準確。
4、2020年11月1日后,未按照規定申請強制檢定的,責令停止使用,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。
過渡處理辦法
2019年10月23日起:
1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不在《目錄》型式批準范圍內的計量器具,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準的,依法終止行政許可程序;
2、各級計量技術機構對不在《目錄》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,已經受理但尚未完成檢定的,繼續完成檢定工作。
7個文件作廢
2019年10月23日起,下列文件廢止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(型式批準部分)》(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145號)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》(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5號)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》(國家計量局〔1987〕量局法字第188號)
4、《關于調整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〉的通知》(質技監局政發〔1999〕15號)
5、《關于調整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〉的通知》(國質檢量〔2001〕162號)
6、《關于將汽車里程表從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〉取消的通知》(國質檢法〔2002〕386號)
7、《關于頒發〈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實施檢定的有關規定〉(試行)的通知》(技監局量發〔1991〕374號)